【管有攻擊性武器】8.31太子藏燃燒彈 男童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判入教導所
發布時間: 2021/08/20 14:09
最後更新: 2021/08/20 14:10
13歲男童於2019年8.31在太子站被搜出燃燒彈,另被指於當日早前涉與示威者一同在旺角以雜物設路障。涉案男童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,今(20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非常主動地參與堵路,是前線行動者,行為罔顧法紀,雖然無證據指他參與太子站內打鬥,但若使用汽油彈則後果不堪設想。
涉案被告現年15歲,案發時為13歲,他早前承認1項非法集結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。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31日,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,連同簡梓濱及王茂俊參與非法集結;以及於同年9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管有2樽自製燃燒彈及2個打火機。
辯方今求情指,被告犯案僅屬短時間內的愚蠢行為,他希望能盡快返回學校,完成學業。
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引述辯方的書面求情指,被告因一時誤交損友而犯案,並沒有參與太子站內的暴力事件,他本身在校內是舞蹈學會的出色成員,有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,其勞教中心報告正面。
法官續指,根據現場片段及相片所見,被告非常主動地參與堵路,曾手持雨傘,及將磚塊放在地上,是前線行動者,雖然案件是突發事件,但情節嚴重,規模不小,參與人數眾多,路面交通嚴重受阻,被告行為罔顧法紀及不負責任。
法官又指,雖然沒有證據指被告在太子站內參與與市民打鬥,但若他使用汽油彈則後果不堪設想,報告雖指勞教中心合適,法官卻認為不合適,而其教導所報告正面,法庭知道被告真心認錯及願意改過,故就兩罪同判以被告進教導所。
法官最後提醒被告,若他是成人,有可能判處3至4年監禁,而判他入教導所是因為他年輕,寄語他在教導所好好學習,出來後不要辜負家人及師長的期望,不要再犯事。
案情指,2019年8月31日有示威者在旺角集結及架設路障,及後乘搭港鐵到太子站,期間與車廂內乘客發生爭執,到站後衝突持續,警方接報到場。
當中有片段拍攝到,被告在旺角連同其他示威者將路障移到馬路上,被告揮手阻止車輛經過,以及將膠盒踢到被堵塞的巴士前面,阻塞路面交通。及後警員抵達及驅散示威者,包括被告在內的示威者逃入港鐵旺角站,被告最終在太子站被捕及被搜出燃燒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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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